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连续性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连续性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系统应用水平评价方法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系统功能应用水平评价标准应该遵循规范性、客观性、连续性、扩展性、针对性等原则,并从以下3 个方面进行评估:① EMR 系统所实现功能;② 电子医疗信息的有效应用;③ EMR 系统基础环境。其考察分为2 个层次: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连续性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针对各个具体业务局部应用的定量评分和针对整体应用水平的分级[3]。

  按照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系统发展规律,可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划分为数据采集(数据进入计算机)、信息共享(网络数据传输、信息多部门共享)和智能支持(知识库支持、综合信息判断、自动警示等)3 个层次。这3 个层次可进一步细分为0 ~ 7共8 个等级。据此对EMR 系统的各个具体业务局部应用和整体应用水平进行分级。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连续性


  2.1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局部应用的定量评分方法

  根据《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7]、《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6] 等规范性文件,确定了医疗工作流程中的9 个角色、37 个评价项目。就37 个评价项目分别对EMR 系统功能、有效应用2 个方面进行评分,将2 个得分相乘,得到此评价项目的实际评分。各项目实际评分相加,即为该医疗机构EMR 系统评价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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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R 系统功能评分。对37 个评价项目均按照EMR 应用水平0~7 等级对应的系统局部要求,确定每一个评价项目对应等级的功能要求与评价内容(评为某一级别必须达到前几级别相应的要求)。根据各医疗机构EMR 系统相应评价项目达到的功能状态,确定该评价项目的得分。